《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

            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

            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但不得支

            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

            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不得支應團

            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

            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

            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

            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

   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

   費等相關規定,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但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

   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收取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月

  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

  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三週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三週,未逾五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五週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五日以上(不含假日)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 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以

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

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 費。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

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

外,應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桃園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鄉(鎮、市)立幼兒園

收費期間

學費

全日制:6,700元

復興鄉:2,500元

6700

1學期

雜費

1193

1193

1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半日制:280元

全日制:335元

335

1個月

活動費

半日制:150元

全日制:200元

200

1個月

午餐費

790

790

1個月

點心費

半日制:500元

全日制:870元

870

1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學期

家長會費

100

100

1學期

其他

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備註

一、鄉(鎮、市)立幼兒園收費之總額不得高於前一學年度之收費總額。

二、本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4.5個月計,鄉(鎮、市)立幼兒園應依學期教保服務日期,依本收費基準表按比例收取費用。

三、本縣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低收入戶子女及發展遲緩幼兒就讀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減免規定如后:

(一)減免對象:

1.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3.原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縣原住民之子女。

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係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並持有本府核定之證明文件者。

          5.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之子女。

          6.發展遲緩幼兒: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展遲緩,並發給證明之幼兒。

(二)減免額度:以上6類幼童,學費比照復興鄉國小附設幼兒園辦理,其他費用仍須比照一般學生收費基準,由幼童家長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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